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2917号之二 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湖村(荣德经贸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89049902。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治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8947672X。
法定代表人:陈祖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光,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884765M。
法定代表人:韦国,董事长。
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超强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50元,减半收取计368.75元,由原告重庆广路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