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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周丽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8民初352号
案件名称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周丽杰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周丽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352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丽杰,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系原营口市西市区通惠日百洗化超市(已注销)经营者。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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