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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蒋俊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443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蒋俊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蒋俊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44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俊涛,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超,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俊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蒋俊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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