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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3756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民初375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和荷花路街道付家庄(奔腾物流工业园西邻50米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FE9R14。

法定代表人:马顺新。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8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为原告授权经营合同商家,有授权合同和授权书为证。

被告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被告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被告有向原告进货凭证和授权书凭证,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不能证明构成侵权。

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仅为人民币57元,原告诉请被告承担损失赔偿8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起诉提及被告在拼多多网店销售产品情况不属实,被告在该平台没有任何店铺。

本院查明事实一、原告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原告,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包括木浆纸、纸巾、纸餐巾、卫生纸、卸妆纸巾、纸手帕、纸垫、纸制洗脸巾、纸桌布、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

,“”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

二、被告侵权行为根据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2020)厦鹭证内字第122253号《公证书》及所保全的证物显示:被告在阿里巴巴网上开设名为“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的店铺销售维达纸巾,产品外包装使用“”标识,140克10卷单价为19元,显示交易成功2320提。

原告网上公证购买该产品3提。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拆封后并核验,卷纸外包装上使用“”标识。

原告表示被控侵权实物的外包装胶纸接缝处及其生产日期喷码与正品不一致,被控侵权实物是假冒产品。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原告主张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合计8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500元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57元均有票据予以佐证,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维权费用没有提供票据予以佐证。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16年8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马顺新,经营范围为:日用品、卫生洁具、电动工具、家用电器等。

原、被告于2020年7月1日签订《网络经营授权书》,原告授权被告在为阿里巴巴销售网络平台为原告维达/Vinda品牌授权的网络销售商。

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维达纸业(山东)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于2020年6月1日签订《特约经销合同》约定,乙方登陆甲方网站进行订货,非门户端客户适用乙方根据其经营需要向甲方发出书面订单,订单应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或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从甲方经营的其渠道进货,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之经销权,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惩罚性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如果根据甲方的判断,乙方所使用的商标或商号会对甲方或者甲方关联公司的商标、商号,或其它商业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予以类似,容易产生混淆不清,则一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商号,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有权追究乙方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电商经销商,乙方如超越甲方授权进行经营活动,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按照2000元/次计算惩罚性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是第1350439号“”商标的注册人,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在网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同一类商品,经当庭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没有提供其辩称作为经销商进货的相关进货单据、支付凭证的证据予以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进货来源,不能排除被告有多个进货渠道。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此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为网络经销商仍销售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的数额为2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75元,由被告济南梦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25元。

因原告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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