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西区六幢19号)。
法定代表人:顾丽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超,男,198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国浩律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森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