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57号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对外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恒步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陆边工业区西区三横路22号之一厂房。
投资人:喻建平。
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恒步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包装箱(三角)”、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