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510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214-87-63681。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梦欣涵贸易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荣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B6N80P。
经营者:邱春丽。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梦欣涵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