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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沙鸥、台州乐信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1081民初8183号
案件名称虞沙鸥、台州乐信鞋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虞沙鸥;台州乐信鞋业有限公司;李玉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1081民初8183号原告:虞沙鸥,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钊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乐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93号七单元313室(托管00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LWHA17。

法定代表人:李玉林。

被告:李玉林,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虞沙鸥与被告台州乐信鞋业有限公司、李玉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21872851号、第34114508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被告三立即下架侵权产品、删除侵权链接;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虞沙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虞沙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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