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185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7583420R。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陈正安食品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静园山庄10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430104600343207。
经营者:陈正安。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陈正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法官助理 李 卓书 记 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