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27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涛,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冈市心相邻三中店,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路三中门面。
经营者:吴礼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武冈市心相邻三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王 品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