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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刘青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1271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刘青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刘青显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71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5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刘青显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平川路271号凯特梅溪紫苑7栋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4MA4M0WMU7U。

经营者:刘青显。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刘青显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通知其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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