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12民初551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如,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联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与金山东路交汇处东北角新世纪建材装饰城二期R111号(东姿卫浴)。
法定代表人:刘同志,该公司经理。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联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