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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4知民初210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魏县段天池强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10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魏县段天池强百货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乡大庄村。

负责人:段天池,该百货店经营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魏县段天池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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