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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203知民初76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7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方家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03MA367R2N05。

经营者:侯绍炉。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军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203知民初76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方家山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03MA367R2N05。

经营者:侯绍炉。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珠山区侯绍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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