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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6402号
案件名称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6402号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宜路22号4号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WWMT75。

法定代表人:何嘉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汉一、操紫薇,浙江天职正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女,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

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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