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02民初3677号之一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10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馨泽,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琛,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