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227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向鹏,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刘昌南五金小百货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黄沙镇马家荒村大街iv>负责人:刘昌佳,该百货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峰,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磁县刘昌南五金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