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683号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9号商业楼3层316、317。
法定代表人:王国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庆源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敖江璐1号-1079。
法定代表人:林善庆。
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庆源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庆源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凡米粒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