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4627号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依兰县依兰镇。
法定代表人:杨君。
被告:德惠市八零快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德惠市龙凤乾城D14号楼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韩立国。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八零快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市大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