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知民初232号原告:章老三(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东路18号3楼A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九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斌,福建皓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霖,福建皓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亚琴,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波,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老三(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老三公司)与被告郭亚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章老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斌,被告郭亚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波以及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章老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郭亚琴立即停止侵害第34792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郭亚琴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包含原告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购买产品费用等合理维权费用);
3、判令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4、判令郭亚琴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章老三公司系一家生物医药公司,在生物医药、中药保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领域都具有领先的实力,主要通过“新零售+实体店+微商渠道”经营模式的整合创新,目前“”骨痛消保健贴各款产品已在国内多个省市地区及国际市场上进行营销、销售,并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
“”品牌自创设以来便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与金钱进行推广,已完成互联网销售渠道及软件平台的开发。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章老三公司依法享有第34792083号“”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5类:贴剂、人用药、膏剂、医用药膏等,该注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
章老三公司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发现一家店铺名称为“百年传承膏药”,店铺里有关于“”品牌保健贴的销售,并特别注明为“官网正品”,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多处使用“”商标以及与原告官方网站相同的产品图。
随后章老三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购买,收到货品后对产品进行鉴定,确定该产品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根据寻梦公司披露的商家注册信息,确定被郭亚琴为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郭亚琴在明知章老三公司“”商标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在拼多多平台销售侵犯原告“”商标的产品,同时在店铺中使用与原告官方网站相同的产品图,并特别强调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官方(网)正品,该行为从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郭亚琴的该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郭亚琴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网站由寻梦公司实际经营,其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方,对其开设的拼多多网站中销售的产品应当做到合理的管理与维护,寻梦公司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当对郭亚琴的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郭亚琴辩称,被告作为小商家不懂案涉产品是不是正品,产品一盒的利润只有十几元,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处。
寻梦公司辩称,寻梦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且收到诉讼材料后已及时采取禁售措施,删除、断开被诉侵权商品链接,章老三公司诉称的侵权事实已不存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寻梦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章老三公司提交的律师费相关的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参考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厦门鹰君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第34792083号“”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5类:贴剂、人用药、膏剂、医用药膏等,有效期自2019年7月14日至2029年7月13日。
2020年7月6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注册,章老三公司依法享有第34792083号“”商标专用权。
“?骨痛消保健贴”系郑州仙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膏药类保健用品,适宜范围是对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颈椎不适、骨伤后遗症引起疼痛等亚健康人群具有保健作用,原告系该产品的总经商以及该产品上“?”商标的权利人。
2021年4月22日,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作出(2021)闽厦鹭云证字第448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章老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玉诗、陈阳、高倩茹通过“公证云”平台上的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在线申办入口申请办理取证过程公证。
该公证处公证员蔡某登录该处“公证云”平台系统管理后台,调取蔡玉诗、陈阳、高倩茹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相关电子数据、存档资料,查明如下事实:高倩茹在拼多多平台上的“百年传承膏药”网店上购买了一盒标有“?骨痛保健贴”名称的膏药,支付价款60元,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对购买及收到快递包裹后的查看、封存过程进行了公证。
经当庭拆封比对,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为“章老三骨痛保健贴”,该产品包装与章老三公司提供的正品包装颜色、大小、布局有所不同,且整体色彩淡于正品。
经扫描外包装正面的二维码,正品弹出的页面显示代理商以及商品信息,点击页面的“防伪查询”输入防伪码后,正品有查询结果;
经扫描外包装正面的二维码,案涉侵权产品显示“商品防伪数据查询中心”,输入防伪码后,被控侵权产品没有相关显示。
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商,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域名为www.pinduoduo.com的拼多多平台由寻梦公司经营。
在拼多多网站注册的用户均需签订《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规定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寻梦公司在收到章老三公司的起诉状后,已经对涉案店铺“百年传承膏药”进行了核查处理,确认对该店铺案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断开,退出拼多多平台。
另查明,拼多多平台上的“百年传承膏药”系郭亚琴经营,案涉“章老三骨痛保健贴”产品“单独购买”60元,“发起拼单”58元,以上两种售卖方式均是采取“买二送一”的营销模式。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网店已下架了案涉产品。
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发票,章老三公司因本案维权产生了相应维权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章老三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原告系第3479208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枚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为膏药贴,与章老三公司诉请保护的第34792083号“?”文字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其使用的“章老三”商标与章老三公司第34792083号“?”注册商标相同。
经与原告提供的正品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名称为“章老三骨痛保健贴”与章老三公司的“?骨痛消保健贴”仅相差一字,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盒字体形状与正品存在差异,防伪码不能通过章老三公司的防伪验证,足以认定案涉被控侵权产品不是“?骨痛消保健贴”的正品,系假冒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侵害了章老三公司第34792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郭亚琴销售侵害章老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亦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另商标侵权属于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郭亚琴售卖“章老三骨痛保健贴”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故对于郭亚琴使用“?”注册商标不应再单独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章老三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郭亚琴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章老三公司认为郭亚琴低价售卖“章老三骨痛保健贴”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寻梦公司作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仅为郭亚琴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并未参与郭亚琴的销售经营,且在郭亚琴注册账户开设店铺时已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并按照章老三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郭亚琴的真实身份信息,寻梦公司对郭亚琴的涉案销售行为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并无过错。
且寻梦公司在收到本案的起诉状后及时对涉案店铺进行核查,确认该店铺案涉侵权产品已退出平台,故寻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因寻梦公司已经对于郭亚琴经营的涉案店铺侵权产品的链接进行断开、删除,对章老三公司要求寻梦公司立即删除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以及要求郭亚琴立即停止侵害第347920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因章老三公司未能提供确切的数据证实郭亚琴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总额,也无证据证明章老三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郭亚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案适用法定赔偿。
在酌定本案赔偿金额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有限及保健品的商品性质;
2、侵权商品的售价不高,促销价只有38.6元;
3、郭亚琴为拼多多平台的零售商,经营规模不大;
4、原告系批量维权;
5、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以上考虑,酌定郭亚琴赔偿章老三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章老三公司要求郭亚琴赔偿经济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章老三公司要求郭亚琴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院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亚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章老三(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二、驳回原告章老三(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章老三(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被告郭亚琴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唐 咏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姜黎青书 记 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