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41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七,58弄588号16幢二层一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龙飞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4MA5YUL7P7B。
经营者:桑子勇,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铜梁区干郭爱尚烤鱼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