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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02知民初105号
案件名称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景德镇陶瓷协会;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知民初10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

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高为,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站前路连云社区图书城E栋1009-1010(1网格)。

经营者:易宇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星亮。

系被告父亲。

一般代理。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对被告岳阳楼区星宇文化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预交),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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