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49号原告:贺同云,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杨红,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贺同云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同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贺同云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