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6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福,福建达业(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锋,福建达业(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四村辛开路18号。
经营者:孙加友,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