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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郭立松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9知民初365号
案件名称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郭立松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郭立松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65号原告: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环翠路105—1号。

法定代表人:邵迦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云飞,河北春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燕,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立松,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郭立松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迦南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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