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桂01民初2591号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麒麟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徐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翰昀,广西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爸比奶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那洪大道。
经营者:梁功海,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告:覃艳,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爸比奶母婴用品店、被告覃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1300元,余款6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