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初3595号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2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913311。
法定代表人:王人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味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19号创新发展中心8楼15号5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3X1W8H。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味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渝味晓宇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重庆巴将军饮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