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844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耐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耐氏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