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4417号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臻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镇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臻远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