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25号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刘五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文,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玢,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西县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生街紫新城B区西环号13号。
法定代表人:吴楠,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西县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