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57号原告:涂其华,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许键榕,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原告涂其华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键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涂其华于2020年12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其华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