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涂其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键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957号
案件名称涂其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键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其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键榕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957号原告:涂其华,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许键榕,男,199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原告涂其华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键榕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涂其华于2020年12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其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涂其华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