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540号原告:叶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斌,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雄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街道蚌塘街37号航线大厦2103-2107房199号。
法定代表人:简俊。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磊与被告长沙雄琼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叶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