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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883号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83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竝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高斌。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头市滨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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