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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
案件名称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中兴中路291号。

经营者:周健荣,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同意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同意其撤回起诉并自愿负担二审诉讼费用,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斗门区井岸常记电讯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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