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583号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6441号3幢底楼。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辽宁开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七迎路金博学书店,经营场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迎路1-2号。
经营者:杨丽芬。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七迎路金博学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
本院2021年9月16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