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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6731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67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64号。

法定代表人:鲍应巨。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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