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027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朝天门市场新重庆31区7层7033、70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Y5GQN1E。
经营者:聂光华,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718。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渝中区民族路斌源文化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