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初42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东顾晓红超市,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江海东路190号。
经营者:顾晓红。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如东顾晓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2021年9月16日,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