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289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董事。
被执行人:刘宝,男,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刘宝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791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宝支付1.4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刘宝名下保险账户。
另通过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账户,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