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624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觉,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状元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塘街道净坛二路170号,工商注册号50023761333307.经营者:刘稳舟,男,出生于1979年11月24日,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金士顿科技公司与被告巫山县状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公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