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52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王霞商店,经营场所宁乡县白马桥街道正农社区白马大道东一街龙凤花园18栋5-6号。
经营者:王霞,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谦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与经营者系夫妻关系。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王霞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县玉潭镇王霞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