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02民初17460号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0H9R。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汉族,1997年12月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木业板材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