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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佩与卢有兴、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46号
案件名称蔡雅佩与卢有兴、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雅佩;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卢有兴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046号原告:蔡雅佩,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同益工业园C区东兴路北面C12、C13之1第5层。

法定代表人:卢某1。

被告:卢某1,住广东省雷州市×××××××××××××××。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20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13日出庭当事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叶兴、被告卢某1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销毁产品宣传资料、库存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领公司)、卢某1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向原告销售,在工厂内放了几个样品,但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其制造,是从第三方采购的,且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的权利状况专利名称变形LED灯(展开)申请日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蔡雅佩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9年11月4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侵权事实为证明被告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提交了(2020)粤中香山第1693号《公证书》予以证明,被告自认被诉侵权产品由其所销售,且在工厂内有产品展示。

原告主张(2020)粤中香山第1693号《公证书》附件中有相关生产车间的图片,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等,故其认为被告存在制造行为。

本院确认:被告尚领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三、侵权对比1.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包裹无开拆痕迹,经拆封,其内有被诉侵权产品三个及产品宣传册一本,经查,该宣传册中不存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

2.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3.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原告比对意见:相同的外观设计。

被告主张由法院审查认定。

本院比对意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有区别,但其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该差异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被告的抗辩被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且具有合法来源,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故对其该两项抗辩,本院均不予采信。

五、关于赔偿请求原告提交了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当庭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六、证据情况本案相关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2020)粤中香山第1693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被告尚领公司有生产车间,结合其经营范围,可知其具备一定的照明灯具的制造能力,且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其未能证明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所制造。

被告尚领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尚领公司留存有被诉侵权产品库存及制造被诉侵权产品需要使用专用模具,且相关宣传资料中亦无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故原告要求被告尚领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专用模具及宣传资料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本院根据涉案专利价值、被告尚领公司侵权情节、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3万元。

鉴于被告卢某1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被告尚领公司的财产,故其应当就被告尚领公司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蔡雅佩名称为“变形LED灯(展开)”、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卢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蔡雅佩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3万元;

三、驳回原告蔡雅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卢某1负担690元,原告蔡雅佩负担161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蔡雅佩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中山市尚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卢某1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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