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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泽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436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泽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泽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363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嘉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泽钿,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泽钿、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收悉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余泽钿达成庭外和解而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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