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38758号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曹莹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航,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红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素招。
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红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利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红霞书记员 杨岸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