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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美英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8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美英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胡美英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44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美英,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44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宁,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定禄,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美英,女,197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美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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