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7122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万海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经营者:万常桃。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万海昌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万海昌建材经营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杰华审 判 员 韩 磊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法官 助理 倪贤锋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