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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谢思洋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83号
案件名称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谢思洋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谢思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83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思洋,男,199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思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2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敬梦雅书 记 员  简崔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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