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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畅容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初67号
案件名称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畅容美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畅容美容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67号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庙10号03幢B区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3023092304。

法定代表人:黄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畅容美容中心,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300号A幢乙单元10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W587M1E。

法定代表人:许月红,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生,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婷,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妍之梦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畅容美容中心(以下简称畅容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烨、蒋佰芹,溧阳市溧城畅容美容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春、郑书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赔偿损失5万元。

本院认为,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南京妍之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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