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4355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嘉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凤,浙江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杰,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